1. 引言与适用范围
瑞士巴士司机的工作时间、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受一套多层级的法律法规体系约束。根据经营类型的不同(私营巴士公司、特许经营的公共交通、国内或国际运营),适用的法律和条例各不相同。
瑞士法律原则上区分以下几套规则体系:
- ARV 1(司机条例,SR 822.221):适用于驾驶座位数超过8个(不含驾驶员座位)且不受AZG约束的巴士的职业驾驶员。
- ARV 2(SR 822.222):适用于轻型载客车辆和重型载客汽车的职业驾驶员,且这些车辆不属于ARV 1或AZG的适用范围。
- AZG / AZGV(SR 822.21 / SR 822.211):适用于公共交通企业运营部门雇员的工作时间法(特许经营的巴士、铁路、有轨电车和航运企业)。
- 欧盟条例(EC)第561/2006号:适用于在瑞士行驶的欧盟成员国车辆,以及跨境运输(瑞士-欧盟陆路运输协定)。
- AETR公约(SR 0.822.725.21):适用于与非欧盟国家之间在瑞士境内及过境的国际行驶。
| 驾驶员类型 / 企业 | 国内规则体系 | 国际规则体系 |
|---|---|---|
| 私营巴士公司(长途巴士、旅游巴士) | ARV 1 | AETR / 条例 561/2006 |
| 特许经营的公共交通(SBB巴士、市内巴士等) | AZG / AZGV | AETR(国际行驶时) |
| 小型运输车 / 迷你巴士,最多8+1座 | ARV 2 | ARV 2 / AETR |
| 在瑞士的欧盟车辆 | 条例(EC)561/2006 | 条例(EC)561/2006 |
2. ARV 1 – 司机条例
(关于职业机动车驾驶员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条例 – SR 822.221)
2.1 ARV 1的适用范围
ARV 1(司机条例)适用于以下车辆的驾驶员:
- 允许总重量超过3.5吨的车辆及车辆组合(货物运输)
- 座位数超过8个(不含驾驶员座位)的载客汽车(巴士)(即10座及以上的车辆)
- 这些车辆必须持有载客运输特许,或用于商业用途
ARV 1是欧盟条例561/2006的瑞士对应版本,并与AETR公约紧密衔接。其最近一次于2025年5月1日进行了重大调整。
2.2 驾驶时间
ARV 1规定了以下最长驾驶时间(ARV 1第6条 / AETR第6条):
| 参数 | 规定 |
|---|---|
| 每日驾驶时间(正常日) | 最多9小时 |
| 每日驾驶时间(延长) | 最多10小时(每周最多2次) |
| 每周驾驶时间 | 最多56小时 |
| 连续两周的驾驶时间 | 最多90小时 |
法律依据:ARV 1第6条(SR 822.221);AETR公约第6条;条例(EC)561/2006第6条
2.3 休息(驾驶中断)
根据ARV 1第7条,在驾驶4小时30分钟之后须遵守以下休息规定:
- 最短休息:连续45分钟,或
- 分段休息:先进行至少15分钟的第一段休息,之后再进行至少30分钟的第二段休息
- 休息必须按规定顺序进行(15分钟在30分钟之前)
- 休息期间不得从事任何其他工作
自2025年5月1日起的特别规定(环形行程):对于载客运输的环形行程,可将45分钟拆分为两段各至少15分钟的休息(合计至少45分钟),前提是每日驾驶时间不超过7小时。
2.4 每日休息时间
根据ARV 1第8条,巴士司机必须遵守以下最短休息时间:
- 常规每日休息时间:至少连续11小时
- 缩短的每日休息时间:连续9小时(在两次每周休息之间最多3次)
- 缩短的休息时间无需补足
- 分段的每日休息时间:休息时间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至少3小时,第二部分至少9小时
- 分段休息时,总休息时间至少为12小时
- 多日行程(有副驾驶员):在30小时内休息9小时
2.5 每周休息时间
根据ARV 1第8条,每周休息时间为:
- 常规每周休息时间:至少连续45小时
- 缩减的每周休息时间:至少连续24小时
- 与常规休息时间的差额必须在3周内补足
- 补足部分必须整段(en bloc)与另一段休息时间合并
- 自2025年5月1日起的新规定(国内运输环形行程):每周休息时间可在12个工作日之后才安排(而非6天之后),前提是每日驾驶时间不超过7小时
2.6 例外与特别规定
载客运输的国际特别规定(12天规则)
在国际行程(临时性运输)中,当驾驶员身处国外时,可将每周休息时间推迟到连续12个工作日,前提是满足以下条件:
- 行程前:一段45小时的常规每周休息时间
- 行程后:连续两段常规每周休息时间
- 每日驾驶时间:任何一天都不得超过10小时
线路长度至50公里的定线运输行程
对于线路长度至50公里的常规定线巴士运营,适用简化规定(ARV 1第2条第1款):
- 这些驾驶员原则上属于ARV 2的适用范围(而非ARV 1)
- 例外:如果企业同时雇用ARV 1和ARV 2驾驶员,则可以适用统一规则
3. ARV 2 – 轻型载客车辆与本地运输
(关于轻型载客车辆和重型载客汽车职业驾驶员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条例 – SR 822.222)
3.1 适用范围
ARV 2适用于以下车辆的职业驾驶员:
- 最多8个乘客座位(不含驾驶员座位)的车辆,即最多9座的车辆
- 线路长度至50公里的本地定线巴士,且不受AZG约束、不属于ARV 1适用范围
- 出租车运营和私营接驳服务(商业性)
重要提示:ARV 2不适用于特许经营的公共交通企业运营部门的雇员(这些雇员受AZG约束)。
3.2 驾驶时间与工作时间
- 每日驾驶时间:最多9小时(延长至10小时每周最多2次)
- 最长工作时间:每天10小时
- 每周工作时间:6个月内平均最多48小时
3.3 休息
- 驾驶4.5小时后:至少45分钟休息
- 对于线路长度至50公里的定线运输驾驶员:驾驶4.5小时后至少30分钟休息
- 可分段休息:15分钟 + 30分钟(按此顺序)
3.4 休息时间
- 每日休息时间:至少连续10小时(或缩减为9小时,每周最多3次)
- 每周休息时间:至少36小时,其中24小时须连续
法律依据:SR 822.222,第4–12条;fedlex.admin.ch
4. AZG / AZGV – 公共交通工作时间法
(关于公共交通企业工作的联邦法律 – SR 822.21 / AZG实施条例 – SR 822.211)
4.1 AZG的适用范围
AZG是一部专门法律,仅适用于特许经营的公共交通企业运营部门的雇员。其中包括:
- 持有联邦交通局(BAV)特许的巴士企业:PostAuto、持有公共交通特许的私营巴士、市内巴士如Bernmobil、TPG、ZVB、AAGR等。
- 铁路企业(SBB、BLS、RhB、SOB等)
- 有轨电车企业
- 索道和滑雪缆车
- 内陆航运企业
AZG不适用于没有公共交通特许的私营巴士公司(此类企业适用ARV 1),也不适用于行政人员(他们适用ArG,即劳动法)。
4.2 值勤时间(工作时间)
AZG区分值勤班次、驾驶时间和待命时间:
| 概念 | 规定 |
|---|---|
| 值勤班次(从值勤开始到结束的时间窗口) | 平均最多12小时;每个工作周一次可至13小时 |
| 不间断工作时间 | 不得超过5小时(一次可至5小时10分钟) |
| 平均每周工作时间 | 每周50小时(平均),单周最多55小时 |
| 最长年工作时间 | 在集体劳动合同(GAV)中确定 |
| 夜间和周日工作 | 在运营范围内允许,并按GAV支付相应津贴 |
4.3 休息(根据AZGV)
AZGV(SR 822.211)规定了公共交通运营人员的休息:
- 常规休息:值勤班次超过6小时的,至少1小时
- 缩短至45分钟的休息:在听取雇员或其代表意见后可行
- 缩短至30分钟的休息:经雇员或其代表同意后可行
- 短休息:在最长5小时的不间断工作时间内,少于10分钟的休息不得计为有效休息
4.4 休息时间与休息日
AZG区分休息时间(值勤之间)和休息日(休假日):
- 休息日之前的休息时间:平均至少12小时,个别情况下至少9小时
- 休息日:平均至少36小时,个别情况下至少33小时
- 补休日:每年约52天;至少24小时(经协商可缩短至22小时)
- 年假:根据GAV(集体劳动合同),成年人至少4周
法律依据:SR 822.21(AZG)、SR 822.211(AZGV);监管机构:联邦交通局BAV
5. 欧盟条例561/2006与AETR公约
5.1 欧盟条例(EC)第561/2006号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06年3月15日通过的欧盟条例(EC)第561/2006号规范了欧盟境内商业道路运输的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对瑞士而言,该条例通过欧盟与瑞士之间的陆路运输协定(自2002年生效)而具有约束力。
对瑞士的适用范围:
- 在瑞士境内行驶的欧盟注册车辆必须遵守条例561/2006
- 在欧盟国家行驶的瑞士车辆同样必须遵守条例561/2006
- 条例561/2006与ARV 1在很大程度上已协调一致
条例561/2006最重要的规定:
| 规定 | 数值 | 法律依据 |
|---|---|---|
| 每日驾驶时间 | 9小时(每周最多2次10小时) | 第6条第1款 |
| 每周驾驶时间 | 56小时 | 第6条第2款 |
| 双周驾驶时间 | 90小时 | 第6条第3款 |
| 驾驶中断 | 4.5小时后45分钟(可分:15+30) | 第7条 |
| 每日休息时间(常规) | 11小时 | 第8条第1款 |
| 每日休息时间(缩减) | 9小时(每周最多3次) | 第8条第4款 |
| 每周休息时间(常规) | 45小时 | 第8条第6款 |
| 每周休息时间(缩减) | 24小时 | 第8条第6款 |
| 12天规则(长途行程) | 每周休息时间最多在12天后 | 第8条第6a款 |
5.2 AETR公约
AETR(关于从事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乘务人员工作的欧洲公约)是一项国际法条约,瑞士已加入(SR 0.822.725.21,自2003年生效)。它规范欧盟区域以外国际行程的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
何时适用AETR而非欧盟条例561/2006?
- 在欧盟以及条例561/2006所述区域以外进行的跨境行程
- 前往非欧盟AETR国家的行程:乌克兰、俄罗斯、土耳其、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摩尔多瓦等
- 瑞士车辆前往这些国家的行程
自最近一次修订以来,AETR的规定与条例561/2006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一致。最重要的数值完全相同:每日驾驶时间9小时、每周56小时、双周90小时、4.5小时后休息45分钟、每日休息时间11小时、每周休息时间45小时。
5.3 在瑞士的适用:各规则体系的相互配合
欧盟与瑞士之间的陆路运输协定(BiLA)规定,条例(EC)561/2006对商业货物和载客运输相互适用。这在实践中意味着:
- 行驶欧盟线路的瑞士巴士公司:ARV 1和条例561/2006同时具有约束力(规定已协调一致)
- 在瑞士的欧盟巴士:凭借陆路运输协定,条例561/2006直接适用
- 前往AETR第三国(非欧盟)的行程:以AETR规则为准
- 国内公共交通企业:AZG优先于ARV 1
6. 差异:城市/区域运输 vs. 长途运输
根据巴士运营类型的不同,适用的规定各不相同:
| 方面 | 市内巴士 / 本地运输(AZG) | 区域 / 国内巴士(ARV 1) | 国际巴士(ARV 1 + AETR) |
|---|---|---|---|
| 法律依据 | AZG(SR 822.21)、AZGV | ARV 1(SR 822.221) | ARV 1 + AETR / 条例 561/2006 |
| 适用于 | SBB巴士、PostAuto、持BAV特许的市内巴士 | 私营旅游巴士,未获特许 | 跨境、长途行程 |
| 值勤班次上限 | 12小时(一次13小时) | 无明确限制(受驾驶时间上限约束) | 无明确限制(受驾驶时间上限约束) |
| 每日最长驾驶时间 | 未单独定义(受值勤时间上限约束) | 9小时(每周2次:10小时) | 9小时(每周2次:10小时) |
| 每周驾驶时间 | 由GAV/AZGV规定 | 56小时 | 56小时 |
| 休息时点 | 不间断5小时后 | 驾驶4.5小时后 | 驾驶4.5小时后 |
| 休息时长 | 至少30–60分钟(视协议而定) | 45分钟(可分:15+30分钟) | 45分钟(可分:15+30分钟) |
| 每日休息时间 | 至少9–12小时(休息日之前) | 至少11小时(缩减9小时,每周至多3次) | 至少11小时(缩减9小时,每周至多3次) |
| 每周休息时间 | 至少36小时(最低33小时) | 至少45小时(缩减24小时) | 至少45小时(缩减24小时) |
| 12天规则 | 不适用 | 适用(自2025年5月1日起也适用于国内运输) | 适用(国际行程) |
| 行车记录仪义务 | 是(若为ARV 1车辆) | 是 | 是(智能记录仪) |
| 监督 / 检查 | BAV(联邦交通局) | 州警察、海关(BAZG) | 州警察、海关、ASTRA |
| 是否有州级规定? | 无(以联邦法律为准) | 无(以联邦法律为准) | 无(联邦法律 / AETR) |
关于州级差异的说明:瑞士联邦法律在驾驶时间和工作时间方面是统一的。ARV 1、ARV 2或AZG没有州级的偏差。各州负责执行机构(州警察)和执行工作,但不负责规定本身。
7. 数字式行车记录仪(Tachograph)
数字式行车记录仪(Tachograph)是监控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的核心控制设备。瑞士与欧盟同步引入了相关规定。
7.1 法定义务
- 行车记录仪义务适用于所有总重量超过3.5吨的车辆以及座位数超过8个的巴士(ARV 1范围)
- 在AZG范围(公共交通)内:行车记录仪并非始终强制要求,但企业内部的时间记录是强制性的
7.2 记录仪的代际
| 代际 | 引入时间 | 特点 |
|---|---|---|
| 模拟式行车记录仪 | 2004年之前 | 纸质记录盘(记录纸盘);自2025年起跨境运输中不再允许使用 |
| 数字式行车记录仪(第1代) | 2004年起 | 记录仪卡(芯片卡);至2025年在国内运输中允许使用 |
| 智能行车记录仪第1代(IFS 1) | 2019年起 | GPS、卫星定位、自动边界识别 |
| 智能行车记录仪第2代V1(GEN2 V1) | 2023年起 | 远程通信(DSRC)、近场读取器;自2023年8月21日起新车强制要求 |
| 智能行车记录仪第2代V2(GEN2 V2) | 2025年起 | 扩展版GEN2;自2025年8月19日起跨境运输强制要求 |
7.3 驾驶员卡
每一位驾驶受ARV 1约束车辆的驾驶员都需要一张个人驾驶员卡(芯片卡):
- 签发机构:ASTRA(联邦公路局)
- 有效期:5年
- 存储:最近28天的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
- 义务:必须随身携带,并在要求时出示
7.4 远程读取(Remote Control)
最新一代的智能行车记录仪(GEN2)使当局能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非接触地读取数据。通过路侧单元(DSRC技术)可以:
- 远程读取驾驶员卡
- 及早发现违规行为
- 在有嫌疑时拦停车辆进行深入检查
8. 检查与处罚
8.1 检查机构
瑞士对巴士司机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检查由多个机构进行:
- 州警察:路面检查、核查行车记录仪和驾驶员卡
- 联邦海关与边境安全局(BAZG):国际运输的过境检查
- ASTRA(联邦公路局):上级监督、行车记录仪的型号认证、驾驶员卡
- BAV(联邦交通局):对特许经营的公共交通企业的监督(AZG范围)
- SECO(经济事务秘书处):一般工作时间监督、劳动监察部门
8.2 检查内容
检查时会核查:
- 最新记录仪数据(驾驶员最近28天、车辆最近365天)
- 手工记录(当记录仪故障或未强制要求时)
- 驾驶员卡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 每日和每周驾驶时间及休息时间的遵守情况
- 行车记录仪的正确安装和校准
8.3 处罚(罚款与惩处)
违反ARV 1及ARV规定属于违规行为,将处以罚款:
| 违规 | 严重程度 | 处罚 |
|---|---|---|
| 未安装规定的记录仪 | 严重 | 至少CHF 500保证金;可能提起刑事指控 |
| 未使用或篡改记录仪 | 严重 | 刑事指控;可能扣留车辆 |
| 超出每日驾驶时间(至1小时) | 中等 | 违规罚款;视各州而定 |
| 超出每日驾驶时间(超过1小时) | 严重 | 刑事指控;更高罚款 |
| 休息时间不足(至1小时) | 轻微–中等 | 警告或违规罚款 |
| 休息时间不足(超过1小时) | 严重 | 刑事指控;可能吊销特许 |
| 无驾驶员卡或驾驶员卡缺失 | 中等 | 违规罚款;车辆扣留 |
| 雇主纵容违规(系统性) | 非常严重 | 刑事指控、吊销营业许可 |
提示:具体罚款金额由各州确定,可能有所不同。跨境行程中也可能适用他国法律。最低保证金为CHF 500;如有其他违规,该金额将会提高。
8.4 保存义务
- 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最近28个工作日的记录仪数据
- 企业必须将记录保存至少1年
- 手工记录同样:至少保存1年
9. 来源与法律依据
本报告中提及的所有规定均基于瑞士和欧洲的官方法律来源。
9.1 瑞士联邦法律(fedlex.admin.ch)
- ARV 1 – 司机条例(SR 822.221)
- ARV 2(SR 822.222)
- AZG(SR 822.21)
- AZGV(SR 822.211)
- AETR公约(SR 0.822.725.21)
9.2 欧洲法律(EUR-Lex)
- 条例(EC)第561/2006号
- 条例561/2006的说明(欧洲委员会,2022年版)
9.3 官方来源
- ASTRA – 数字式行车记录仪
- ASTRA – 数字式行车记录仪常见问题
- ASTRA – ARV 1(司机条例)
- BAV – 工作时间法
- SECO – 运输业集体劳动合同
9.4 行业组织与工会
- ASTAG – 自2025年5月1日起ARV 1的修订
- SEV – 交通人员工会:AZG
- vpod/ssp – 工作时间法AZG及AZGV
- AZG-Info.ch
提示:本报告反映的是截至2026年5月的法律状态。如需具有约束力的信息,请始终查阅fedlex.admin.ch上的最新法律条文,或联系主管机构(ASTRA、BAV、SECO)。
法律依据:
ARV 1(SR 822.221) · ARV 2(SR 822.222) · AZG(SR 822.21) · AZGV(SR 822.211) · AETR公约 · 条例(EC)第561/2006号 · 瑞士-欧盟陆路运输协定

